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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的专利复审流程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7-10 20:17:20

 一、专利复审流程的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在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复审请求书后,首先会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复审请求客体、复审请求期限、复审请求人资格、复审费用、复审理由、复审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及必要时候的专利代理的委托书等等。

  若复审请求不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或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超出了法定的3个月期限,又或者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的专利的申请人,那么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若是在满足以上要求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没有缴纳或缴足复审费的,会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3条规定,认为该复审请求没有提出。

  若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或复审请求人没有包括该项被驳回专利申请的全部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补正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期满没有补正或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的,如果没有提交委托书,或虽然提交了委托书但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也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补正通知书指定的一个月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也不合格的,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但是,对于专利申请人是在中国未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他们在复审请求时需委托代理机构,期满未补正,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仍不合格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都存在委托关系的,需要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为收件人,没有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以署名在先的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即同日分别委托的,则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该复审请求会被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此时将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专利复审请求审查流程进入前置审查。

  二、专利复审流程的前置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61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需要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和原申请案卷一起送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就是前置审查。按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节的要求,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原审查部门通常需要在自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并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修改文本的,前置审查时需要首先审查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对于符合规定的,以修改文本为基础来进行前置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坚持驳回决定,并详细说明修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需要提交新证据或陈述新理由的,前置审查时应对该证据或理由进行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能补充驳回理由及证据,但有下列三种情况除外:

  (a)为了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中相应的技术手册、技术典籍、教科书之类的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的证据。

  (b)认为审查文件中存在驳回决定没有指出,但能够用已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这一缺陷。

  (c)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若发现审查文本中还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

  前置审查意见的三种类型:

  (a)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b)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修改文了原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c)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及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都不足以使原驳回决定被撤销,坚持驳回决定;

  原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前两种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成立合议组进行合议审查,依据前置审查意见可直接作出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对于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的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将成立合议组进行合议审查,而对其中比较简单的案件可能采用独任审查方式进行。

  三、专利复审流程序的合议审查

  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书、申请案卷及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进行全面的研究。

  合议审查中,合议组一般只是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但,合议组在合议审查中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或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就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和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此外,合议组在合议审查中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通常复审程序的合议审查以书面方式进行,但也可以用口头审理的方式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合议审查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书、申请案卷和前置审查意见书全面研究后,若是认为原驳回决定不正确,或认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已消除了原驳回决定中驳回理由所指出的不符合国内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缺陷,就可以不发出复审通知书而直接作出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相反,如果复审请求属于下述四种情况,则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或者通过发出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后进行口头审理:

  (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2)需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3)需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和其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机会撤销驳回决定。

  (4)需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在受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对于期满未答复,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口头审理的,除了合议组根据案情需要确定进行口头审理外,复审请求人也能向合议组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并具体说明理由。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可以依据的理由是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陈述理由或者需要实物演示。合议组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同意口头审理的,将发出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关于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通知书已指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除了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外,还可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规定。下列修改通常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四、专利复审流程的复审决定

  合议组经过上述工作,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复审决定。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5节规定复审决定分为三种:

  (a)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b)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c)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原驳回决定;

  属于前两种情况时,将原专利申请发回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复审决定由主审员根据合议组的表决结果撰写,经合议组全体成员签章、必要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名义送交复审请求人。对于复审决定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已公开的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予以公开出版。对于这些应当公开出版的、结论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复审请求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受理的,在法院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复审决定与法院判决书一起公开出版。决书一起公开出版。

  五、复审流程的终止与起诉

  复审程序中出现下述四种情况时,复审程序终止。

  (a)复审请求人主动撤回其复审请求或上述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之后到作出复审决定之前,可以随时主动撤回复审请求。一旦复审请求人撤回复审请求,该复审程序终止。

  此外,复审请求人在合议审查阶段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以答复的,或者复审请求人收到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且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但复审请求人既未参加口头审理,又未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缺陷进行书面答复的,则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从而该复审程序终止。

  (b)复审决定的结论为驳回复审请求而复审请求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后,复审请求人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复审程序终止。

  (c)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生效。

  人民法院对复审请求人不服复审决定依法进行的起诉所作出的判决已生效(其中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则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完成该复审程序的全部工作后),该复审程序终止。

  复审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则该复审程序中止,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一审诉讼程序结束。若判决结果为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且专利复审委员会未依法上诉,则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恢复复审程序,此时若根据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有利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决定后,复审程序终止;若判决结果为维持复审决定且复审请求人未依法提起上诉,则复审程序随之终止。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待二审判决生效后(其中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的,则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二审判决作出复审决定后),复审程序随之终止。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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