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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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管理事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包括保存、利用、管领、改良、帮助、服务等各形式,凡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或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均属于管理他人事务。这里的事务一词,范围较广,但下列几项事务除外:
1、不作为;
2、违法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3、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4、不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春到的或宗教上的一般生活事务。
同时,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例如为他人修缮房屋,进行买卖等,而不能是管理自己的事务。至于是否为他人的事务,应从客观角度分析,而不能仅依主观臆断。
二、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主观上应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里避免利益受损失,既有现实利益的损失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无论是为防止其现实利益的损失还是将来利益的损失,均是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例如,某甲为某商人乙保存货物A,六月份货物价格暴涨,即呈跌势,而此时乙正住院,甲将A货物卖掉,将价款交乙。实际,某甲的行为即是为乙的利益而为其进行管理的情形。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亦非无因管理。例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行为,警察的救助行为等等。管理人有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以其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管理人原先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而后来消灭的,则自义务消灭时起的管理行为属无因管理。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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