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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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内容
1、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开发无人海岛
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2、无人海岛开发期限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用岛十五年;旅游、娱乐用岛二十五年;盐业、矿业用岛三十年;公益事业用岛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五十年。
3、无人海岛开发期限届满可续期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期限届满,用岛单位或个人需要继续开发利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续期。准予续期的,用岛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终止。
4、无人海岛使用金的缴纳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和缴纳按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凭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批复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凭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5、无人海岛开发审核内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包括材料审查、初步核实、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环节。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批。
6、无人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的制作要求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编制,重点论证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具体方案的合理性,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
7、无人海岛开发不办理申请手续的处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实施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该办法明确应在其颁布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手续,拒不办理的按违法用岛依法查处。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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