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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注意什么?
1.被投资的公司应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情况,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民法通则》规定的联营企业等都不适应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对应。特别的情况是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伞型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它外商共同投资设立新的公司,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因此,新设立的公司的登记依据、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及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均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在此应明确:外商与外商投资企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2.被投资的公司要符合国有关产业政策。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所设立的新公司,如果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不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如果属于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要经过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因为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作为中国企业法人,具有投资权利,同时其企业控制权利可能属于某外国公司并享受中国相应的优惠政策。所以对其投资方向依然要进行适当控制。
3.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所投资设立的新公司应颁发一般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性公司(伞型公司)依然按原有规定执行;由于其投资行为涉及更好和更准确的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所以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要互相衔接,及时沟通情况或制定相应操作规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注册资本已缴清。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先成立并进行经营,在取得营业执照以后一定的期限内缴清其全部的注册资本,而我国内资企业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由此可见,对于公司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享受了优惠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因此,公司设立之后,要求同是中国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当具备同样的投资能力符合我国国民待遇的原则。况且,缴清注册资本是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需具备的基本经济能力,有利于促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按期到位,也有利于保障被投资企业的合法权利。
2、开始盈利。除非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是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从事投资业务之外,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生产型的企业。而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条件非常严格。因此为了避免外商利用其设立一般的生产性的企业来从事投资业务,故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盈利才有权对外投资的要求也是比较合理。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然而,对于该规定我国的公司法并无相应的要求,而且《暂行规定》对所谓违法经营的程度并无明确界定,且也无其他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反而可以成为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不利因素,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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