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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合同由投保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1.投保单(投保书):是指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申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
3.保险单: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交强险合同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a.保险单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以及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b.保险单由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和副本(保险公司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组成。
4.批单:是指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合同内容的文件。
a.批单正本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留存;
b.批单副本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
5.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基本条款以外所作其他特殊约定/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二、交强险合同能解除吗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三、交强险合同变更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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