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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广东地区对产假的法律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的一般法律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三)产假的期限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在上文为大家整理了广东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广东地区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晚育的,增加15天。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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