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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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价格的影响因素如下:
一是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价值。土地是农民就业和养老的基本的物质资料,对农民而言,它兼有生产和保障的双重功能。更何况,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权利也是支付了一定的对价,只不过这种对价表现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社会提供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放弃而且不得不放弃社会保障的权利所获得的土地财产权利,其价值量是可以量化的,即土地财产权利能够提供给农民的基本生活所需的价值。当因为征地而使农民失去土地财产权利时,失地农民必须得到与生存保障利益相称的土地收益,这样才是公平的。谁忽视了这一点,谁就是失地农民的罪人。
二是失地农民在征地前对土地的投入。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主要集中在维持和改善土地的生产经营条件上,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不仅仅包括为了确保当年收成的投入,也包括对土地作基础性的长期性的投入,特别是对于荒地、废田等,为了使其变成熟地良田所作的投入更是惊人。农民对土地的投入既包括物质成本,也包括人力成本。就目前的生产力水平而言,农民起早贪黑的超强度劳动是提高土地产出能力的主要源泉,绝不能以证据不足加以否定。必须根据征地时的土地状况科学、合理地评估失地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并在征地时给予足够的补偿。这部分价值完全是农民劳动物化于土地财产之中的收益,理应得到补偿。
三是土地增值收益的分成。农民能不能对征地后的土地增值收益有一定的分成(共享权),往往是农民愿不愿意土地被征收的一个重要因素。既然土地已经确定给农民使用,那么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增值收益应该获得多少的分成,体现在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交换价值。这部分价值虽然是土地所有者的,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却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因此,对于征地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应由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集体经济组织到底对土地的增值收益是否享有共享权,而在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享那些,可以分多少。对于失地农民生存保障利益和征地前对土地的收入,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拿走一分钱一粒米,但对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名义下去分得一部分。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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