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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的时候有哪些程序?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5-25 18:08:17

  (一)公司注销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注销注意事项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1)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2)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

  (3)有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

  4、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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