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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4-24 14:43:0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07)西民初字第11381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蒲亮,男,1985年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刘本秋,男,1981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74号省博物馆主楼东三楼。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滕家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辉,女,汉族,1981年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李岳鹏
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
二00七年 十一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付广庆
书 记 员 张 成

责编:杨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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