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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杂志”浅谈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4-20 14:45:50

 电子杂志,又叫网络杂志、网络期刊、网络电子期刊。关于电子杂志的定义,在我国学术界、法律界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它是指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文字、图、声、像等作品通过编辑加工,数字化制作,集合音频、视频、图片、文字、动画等形式登载到互联网上,供公众在线阅读、浏览、使用或下载的连续出版物。电子杂志是一种互联网出版行为,因其采用了传统纸质杂志形式,具有翻页效果,所以称之为电子杂志。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的构成条件,必须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在英美国家、包括我们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复制性规定得较为严格,要求必须已经恒久或稳定固定在特定的介质上。如果在网络传插过程中,只在计算机内存里形成暂时性复制、未形成永久性复制的相应智力成果,排除在著作权法效力外。
 
我国法律对作品复制性的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泛,只要求作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不强调作品目前存在的状态。基于互联网产生、传播的电子杂志,无论是否已经被复制,都构成作品,具体来说是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具有双重著作权特征,包括汇编作品中每一件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的整体著作权。电子杂志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人身权、财产权、邻接权(版式设计权)。在著作权归属,权利的限制,著作权许可、转让,邻接权,责任承担等都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但电子杂志它是一种网络出版行为,它是基于互联网存在、传播的,实际也是网站的一种形式,它也要受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互联网发展很快,基于互联网的发展,相对传统纸质杂志,电子杂志有更多的自身优势,有很强的生命力。电子杂志发展得很迅速,其本身数量、用户数量、技术含量上都有体现。包括电子杂志在内的互联网出版行为已经初步形成了内容提供商、平台商、广告公司等各环节的产业化。
但法律本身有局限性和滞后性,关于电子杂志,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互联网出版行为缺少有效、规范的管理,更缺少法律的保障和支持。针对互联网出版行为,现在所适用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法律层级低,执法效果有限,很多问题都没有解决。
 
2006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条约都是针对互联网的版权保护。加入条约后,相应国内立法也会陆续制定、完善,国务院也即将出台《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出台后,对互联网出版的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会促进包括《禅林》在内的电子杂志及其他互联网出版行为有更规范、更好的发展,会加速整个互联网出版的产业化进程,也会进一步加强我国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责编:杨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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