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 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学者们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各种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广泛,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明确了法律救济的措施和具体手段。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该协议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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