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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3-13 14:30:12

 假设来访者(如客户、投资人等)被允许进入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范围,那么从理论上讲来访者的接触必须加以限制和控制,来访者必须明白他们所接触信息的秘密性,他们的行动方向和拍照行为应是重点注意的问题。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识别:来访者除了应登记,还应佩带出入识别证件,以表明自己的身份。
活动:来访者不能随意活动,他们接触秘密的可能性应在严格的控制范围之内,必要时应加派合格的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可配有无线电话,可随时作内外联络,但必要的陪同人员并不能替代所有的保密措施。
告知:告知来访者商业秘密的存在,是为了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通常的警告和告知即可,没有严格的内容限制,但是没有告知可能导致保密措施的不严密。
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在来访者入门之前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入门的条件,这种要求在来访者将接触核心秘密时特别重要。保密协议的关键内容是设定不得披露、不得使崩的义务。保密协议的订立并不是对来访者的蔑视,没有这种保密协议,在诉讼中将造成举证的困难。
接触:无论是客户还是合作人,来访时都希望看看工作间以增加对权利人的信任程度,这种要求不应轻易拒绝,但权利人应当注意来访者是否能够通过参观生产设备获取商业秘密。因此,对这种参观行为的限制应根据上面几项保密措施而确定。
录音、拍照的问题:来访者一般携带录音、拍照设备,权利人应当及时明确录音、录像、拍照的后果,比如照片是否公开、还是仅为来访者确定业务联系而使用,这种确定应以书面记载为宜,否则也将增加诉讼中举证的困难。
对员工的保密措施有哪些
员工的行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个难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设定员工的保密义务以及如何防止他们泄密。从理论上讲,员工应对权利人承担忠诚的义务,只要员工注意到商业秘密的存在,这种忠诚义务就不能轻易解除,具体而言这种忠诚义务的设定应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告知:权利人必须明确告知员工商业秘密的存在,否则也将发生诉讼的举证困难。明确告知应包括秘密的具体界线,即什么是秘密,什么不是秘密,以及保密措施的明确存在。
订立保密协议:尽管员工有忠实义务,但这种忠诚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体现,使之更为具体、更为有攻,因此,签订保密协议对研发人员特别重要。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已被法庭判决确认为有效的保密措施,但应当注意的是保密协议的条款内容,即员工在承担保密义务的同时是否得到补偿,以及对竞业限制的明确。
员工的作品发表问题:企业应该鼓励创作,但对员工作品的发表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加以必要的限制。关键是作品内容不能泄密。
离职谈话:与离职的员工谈话,要求离职的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一项重要的保密措施,但它一直为人们所忽略,谈话内容应明确:保密措施的存在;员工任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秘密的范围;员工是否得到足够的保密补偿;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等。注意:对上述内容应以书面记载为准。

责编:杨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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