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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存在过错应负损害赔偿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07 22:39:34

  一宗医疗事故纠纷,经过两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竟作出了前后两份结论不一的鉴定书。近日,东莞市法院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判定纠纷非医疗事故;但认为医院存在民事过错,因此医院仍要为承担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事件:

  患者就医 十天死亡

  2003年8月,罗某因颈椎损伤,在原籍贯医院经保守治疗后出院。2004年2月2日,罗某因不慎跌倒致颈部稍歪斜,因住地医院条件所限,罗某被建议到上一级医院治疗。当天下午,罗某前往东莞市某医院求诊。专科门诊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对患者进行颈椎MRI检查,由于镇静效果欠佳、患者躁动,导致未完成MRI检查。3日上午继续进行MRI检查,检查完毕后,罗某的父母自行将罗某抱回医院外一科等候医师诊治。在等候期间,罗某出现神志不清、呼吸困难等症状。医院随即组织紧急联合会诊抢救,在采取一系列急救措施后,将罗某收入ICU病房救治。入院后即告病危,至2月5日,医院表示因脊髓压迫情况严重,随时有呼吸骤停可能,甚至死亡,并建议早做手术解除压迫。而由于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患者被再次建议向上级医院求医。7日,罗某转至广州某附属医院治疗。但最终因环枢关节脱位伴高位截瘫而引发呼吸衰竭,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月12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争议:

  两次鉴定各有说法

  根据罗某家人的申请,东莞市人民法院委托了东莞市医学会对罗某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东莞市医学会认为:患者伤后未立即转院,是因为脊髓损伤发生高位截瘫,本身是一种十分凶险的症状,未经处理进行长途运送,其危险性是十分大的,故患者的救治失败与医院未曾在患者发生脊髓损伤后立即转院不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罗某家人对此不服,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经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广东省医学会作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无责任。

  虽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仍要"埋单"

  医疗事故两级鉴定的设立,是为了以较高的权威保障较高的准确性,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采信了广东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的结论,认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不过,法官告诉记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对于鉴定机构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依法确定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中,在MRI片中已显示患者罗某脊髓有明显受压及损伤影像的情况下,东莞某医院既没有采取严格措施预防患者的脊髓损伤,也没有向患者家属明确告知未将颈部制动可能导致的后果。虽然医院在患者罗某出现病情变化后,采取的措施是恰当的,但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家属对颈椎脱位潜在对脊髓损害的危险估计不足,从而在候诊和检查过程中不恰当地多次搬动患者头部,与最终发生的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所以该病例构成医院的过失侵权。

 同时,患者本身病情及患者家属存在不恰当地搬动患者头部等行为,法院确定东莞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罗某家属59639.23元。 (完)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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