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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是否过失杀人成焦点
乘客车上发生抽搐症状,中巴车司机扔下后将车开走,导致乘客病情加重后死亡,死者家属状告黄陂某客运公司索赔近10万元。日前,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客运公司补偿给死者家属8603元。
司机扔下病人不管致死
据了解,董某家住黄陂区农村,事发前准备去云南打工。去年9月13日一大早,董某在老伴彭某的陪同下搭乘黄陂某客运公司到汉口的中巴车。
彭某称,事发当天早上丈夫董某就觉得心脏不舒服,但为了赶去云南的火车,董某坚持坐中巴车至汉口。
当天上午9时许,当中巴车行至江岸区金桥大道紫金园小区附近时,董某觉得心痛加剧,出现抽搐症状,手捂住肚子喊痛,脸色发白。
中巴车司机吴某和售票员孙某发现后,就将董某抬下车,放在路边的花坛旁,随后将中巴车开走。
据中巴车司机吴某称,当时车上乘客比较多,为赶时间,他们将身体非常不舒服的董某抬下车,还建议董某及时到当地医院治疗。
董某靠在路边花坛上,被过往的路人发现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董某送至医院抢救,但董某因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董某死因系严重的冠心病发作。
中巴司机是否构成过失杀人?
同年9月23日,江岸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孙某涉嫌过失杀人将其刑事拘留,检察院认为吴某、孙某两人行为主观和客观上不构成犯罪,不按照过失杀人来处理,未批准逮捕,两人后被释放。
将患病乘客抬下车后不管,使得乘客因抢救不及时死亡,中巴车司机和售票员是否涉嫌过失杀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金国认为,乘客买票乘车,和中巴车司机或售票员所在的客运公司成立合同关系。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的旅客,这是承运人的一个法定义务。将病人抬下车放在路边不管导致病人死亡,中巴车司机或乘客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家属状告客运公司索赔10万
董某的妻子彭某称,彭某身体不舒服,中巴车司机和售票员已清楚,但却将病人扔在路边不管不顾,是导致董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客运公司认为,他们并不知道董某身患严重的心脏病,以为是心里不舒服等轻微症状,并且董某上车前并没有主动告知司机,当中巴车行驶途中才发现董某病情加重,客运公司表示愿意补偿部分损失。
死者家属多次找黄陂某客运公司交涉,但双方未就具体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今年1月,彭某将中巴所在的黄陂某客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9.97万元。
黄陂区人民法院认为,董某的死是由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客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没有尽力抢救患有疾病的乘客,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黄陂某客运公司补偿给死者家属8603元。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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