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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陆某到广西上思县人民医院看病,50多分钟后,他被宣告死亡。上思县人民医院称,陆某入院时,病情十分严重,明显处于濒死状态。10月18日,死者陆某的家属手持话费清单,称陆某入院后多次与家人通话,意识清醒,只因医院未按常规程序处置,且用药不当,才导致陆某死亡。当天,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病人入院50余分钟后死亡
2005年11月6日下午5时18分,陆某在上思县电影院附近时,突感胸闷、大汗淋漓、气促,遂叫朋友黄某陪同前往上思县人民医院救治。
"当时陆某的意识相当清醒。"在法庭上,死者的母亲陶某称,她儿子陆某和朋友乘坐三轮车到医院后,是陆某付的车费。就诊后,医生叫他交费,他又打电话叫家人把钱送到医院。经检查,医生诊断陆某为"急性心梗"。在注射肾上腺素注射液两分钟后,陆某就出现了心跳停止。随后医生再次注射平衡液500毫升、ECG(注射药名)和肾上腺素注射液,并实施胸外心脏挤压,但已无回天之力。当天下午6时15分,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话清单成庭上证据
陶某称,陆某生前从未患心脏类疾病;值班医生在诊治过程中,未按严格常规程序进行处置,而延误了对陆某的抢救,而且医院使用的抢救用药,对心脏有副作用,相反加剧病情。陆某亲属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上思县人民医院辩称,当日下午5时20分,陆某入院时,虽然神志清醒,但大汗淋漓、面色苍白。经检查,陆某当时血压测不到,呼吸15次/分钟,脉搏触不及,心率30次/分钟等,"明显濒死感",属于"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确诊后,医院当即进行输液处理,并通知抢救小组协助抢救,但不到两分钟,陆某便出现神志不清,全身抽搐,心跳停止等症状,30秒后呼吸停止。陆某心跳停止后,抢救医生采用心脏挤压等常规要求进行抢救。院方称,陆某之死,完全是自身病情的发展,医院对他的抢救治疗行为没有过错。
陶某在庭上称,当天,只有一名医生进行抢救,根本没有所谓的抢救小组。而医院所称陆某入院时的症状,夸大其词,是为了推卸责任。陶某出示一份手机话费清单称,在下午5时20分至下午5时26分之间,陆某4次与家人通话。如果他的病情有医院说的那么严重,他根本就没有能力进行通话。
家属质疑医疗事故鉴定
2007年,广西医学会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鉴定认为,患者就诊时,医院的抢救措施符合急诊抢救规范;患者的临床死亡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特征,但因未进行尸检,无法明确患者的确切死因;医院对急诊科设备管理存在不足,但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根据广西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6月,上思县人民法院认为上思县人民医院不应承担陆某人身伤害损失。陆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陶某称,由于未进行尸检,鉴定书的诊断前提便是医院提供的病历,没有真实依据。法院宣布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判决。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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