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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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转送病员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耽误病人及时救治时机,致病人死亡,患者死亡责任究竟在谁?6月15日,这起特殊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最终以调解结案。?
来自四川农村的袁某,多年来一直在新疆奎屯市务工,凭着娴熟的木工技术,很快就在装潢业小有点名气。2006年11月份,袁某与工友一起来到农七师某团家属楼替人进行室内装修。18日早上,当袁某正在干活时突然痉挛、抽风、口吐白沫,被人送往团医院救治时不见好转,遂由团医院用救护车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治疗。哪知,救护车行至途中时,竟与电线杆相撞,致使救护车翻进路边小沟,造成袁某所用氧气瓶和输液管脱落,耽误袁某治疗近一个小时,等到达奎屯时,袁某已经死亡。
袁某死亡后,其年迈的双亲不堪丧子之痛,一纸诉状将团医院告上了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2.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然而,被告团医院却辩称,尽管救护车在送病人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医院已将救护车卖于个人,医院使用救护车也要单独付费,故不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车排子垦区法院根据该案的特殊性,在原被告双方之间进行了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赔付协议,即被告团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5000元。至此,这起特殊的医患纠纷案得以圆满结案。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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