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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跌伤患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在未征询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为其选择保守的牵引复位治疗,且故意隐瞒牵引没有复位的情况,导致其因未得到及时治疗使右股骨头坏死,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作出由宜宾县某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某续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29628元,案件诉讼费按责任大小分担的一审判决。
2004年2月23日,王某某在帮人抬预制板时从二楼跌下受伤,送到宜宾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髋中心型脱位;右髋臼底骨折;右股骨颈骨折;右耻骨上下枝骨折。次日,医院为王某某行右胫骨结节骨牵引、抗炎对症中药治疗。同年3月16日复查X光片,3月24日拆除牵引,3月29日王某某出院。4月29日,王某某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摄片检查,诊断右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王某某先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认定:"目前患者髋关节部分功能障碍,主要是由于损伤严重引起,医方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复查髋臼骨折复位情况,未调整治疗方案,与患者右髋功能部分障碍有一定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学护理建议:必要时行右全髋置换术。"经司法鉴定:王某某右髋关节损伤属六级伤残。后王某某全髋置换术续医费进行鉴定为:王某某右股骨头坏死,需要行人工全髋置换术,今后需要安装和更换人工全髋共计2次,共计约需人民币60000元。每次人工全髋置换术后随访10年的X线照片检查费共计约需人民币1300元。在调解中,双方就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及赔偿比例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因伤入住宜宾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复查髋臼骨折复位情况,未调整治疗方案,对造成王某某右髋功能部分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宜宾县某医院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即30%的责任;王某某因其自身损伤严重,是造成其髋关节部分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故应当自行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即70%的责任。王某某的合理损失共计98759.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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