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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孕妇母亲拒绝承认“女婿”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07 21:03:51

 21日下午4时左右,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送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由于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抢救了3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本报昨日报道)。昨日,死者李某某的母亲抵京后赶到医院,对于首次见面的肖某某,李母的"见面礼"除了不认这个女婿之外,还先后4次拿矿泉水瓶砸他。对女儿的死亡,李母表示,医院和肖某某都要为此负责。

  死者母亲不认"女婿"

  昨日下午1时40分左右,李母与肖某某一同出现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太平间内。这位45岁的母亲身材略显消瘦,两眼肿得通红,脸色暗黄。

  "我可怜的孩子啊,你怎么说走就走了,也不让妈看你一眼。"李母抱着李某某的尸体痛哭不已。李母说她21日晚9时许得知女儿死亡的消息后,坐当晚12时的火车赶来北京。

  "我根本就不认识你,你是怎么把我女儿骗来的?"李母对站在面前的肖某某大喊。李母说,李某某根本就没和家里提起过肖某某。

  说到女儿的死,李母使劲用拳头捶打胸口,接着,她抓起一瓶矿泉水,朝肖某某的头上砸去。一边砸,一边大哭:"你为什么不签字,你是她什么人啊。你为什么不给我打电话。"

  昨日下午,李母回忆女儿生前的一些事时情绪激动,先后4次用身边的矿泉水瓶打肖某某。肖某某没有躲闪,口中一直重复着:"我老婆只是感冒呀,她不用动手术。"

  肖某某称,昨日早上8时许,他到西站接的"岳母",而李母根本不承认他这个女婿。

  肖某某说能理解李母现在的心情,他觉得对不起岳父岳母。这一辈子他不会再结婚,会想办法赚钱,养活两个老人。

  医院称会给死者家属交代

  昨日下午,医院几名负责人向李母详细介绍了李某某入院接诊、急救情况。

  李母开始对医院显得很不信任,提出了自己的种种质疑。李母认为,女儿的死,医院和肖某某都有责任。由于李某某的父亲还没赶到医院,李母决定等李父来了之后,再与医院商量女儿的后事问题。

  昨日,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党群部主任谢某某表示,医院在任何时候都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做事,医院会接受卫生部门的核实调查,给死者家属及公众一个真实的交代。同时会协助家属做好死者的善后工作。

  两律师愿无偿助家属告医院

  昨日下午,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来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表示愿意无偿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家属和医院打官司。

  扶正律师事务的张律师说,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法规,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特定关系人等的签字,这是对病人就医权的一个保护。但恰恰是这一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这种"不签字不手术"的医疗规矩一定要改,任何时候都是人命关天,救死扶伤永远是第一位的。

  张律师继而解释说,医院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是患者对自身病情和治疗方案知情权的一种认可,但不应让患者带着极大的心理负担来决定动不动手术、动哪种手术。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手术前并不需要签字,只尽告知义务即可。

  ■专家看法

  "从社会根源上看是社保不完善"

  社会学家胡某某认为,这个事件给人们两个启示。第一,人的生命权应是至上的,无论多少理由,都是人道主义优先。第二,当前我国的确缺乏对医疗救助的补偿措施,假如医院抢救,造成死亡或者其他风险,医院被家属告上法庭,可能要承担所有责任,如果医院实行了抢救权至上,那么医院就应得到豁免。即便需要赔偿,国家也应代替医院履行赔偿责任。

  从这个个案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医院应以救死扶伤为责任,不管什么阻力,哪怕是法律在生命权与法律基本规定冲突时,人道抢救都应优先。现实中,患者往往无法决定,这并不意味着亲属就可以剥夺患者的生命权。

  其认为,中国之所以出现这类问题,从社会根源上看,还是社会保障不完善,穷人怕进大医院,怕抢救,怕花钱。在发达国家,医疗有完整保障,类似的冲突就不会表现得如此刻骨。现实中,许多农民工因为贫困放弃治疗,或暗示医生放弃治疗,主要还是医疗保障制度的现实缺陷。相信随着医保的不断完善,中国对病患建立了完整病患保障机制,并且立法对医院建立以尊重生命权为前提的医疗救助补偿措施后,类似的悲剧不会在中国重演。

  ■专家看法

  "无禁止性规定医院应随机应变"

  华南理工大学民商法教授关教授表示,这起悲剧的主要问题在于,尽管法律明文和正常情况下,医院需家属签署同意书后进行手术,但并不意味着医院因此可以逃避道义、社会和法律责任。

  关教授认为,对于遇到特殊紧急情况,家属判断力出现问题时,医院凭借专业水平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医生的天职,在民法上实际上也有紧急避险可以援引。在特殊情况下,依靠医生的专业知识完全可以判断在病人出现紧急危机,需要及时手术时,会比家属更专业知道可能的后果,从这种角度上,医院在生命维护与家属的签字权之间,实际上应该主动勇于承担责任,首先应将病人生命权放在最高位置,也就说,法律尽管规定了医院手术程序,但并没规定医院不按照法规33条执行的后果,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医院完全应随机应变,完全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关教授还表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没有精细化实际上是造成此类悲剧的外部原因。在此类通过手术脱离危险可能性相当高的特殊情况下,家属如不签字,法律是否可以根据专业人士判断,赋予医生治疗权利,对于出现可能的不良后果由家属承担,或社会保险机构赔偿。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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