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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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说,2004年12月4日,他到某公司的职工医院去看病,当时被诊断为美尼尔氏综合征,随后对他进行了输液治疗。
几天后,孙先生在输液中出现手麻的症状,职工医院的院长认为是孙先生的颈椎有问题,在没有作任何检查的情况下,擅自对他的颈椎进行按摩治疗,当晚孙先生出现肢体麻木、无力的症状,次日出现高位截瘫。
随后他立即到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颈脊髓损伤,颈脊髓压迫症。后来经区医学会鉴定,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孙先生曾经就此案提起过诉讼,2006年,法院认为职工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给予70%的赔偿。当年,孙先生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已经解决了部分医疗费等费用。经两次判决后,孙先生表示又发生了大笔相关费用,所以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给付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7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属于医疗事故纠纷,职工医院应承担七成责任。所以,判赔各种损失2600余元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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