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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的学生武某在镇卫生院打针时被误伤坐骨神经,4月14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2007年7月30日晚,原告武某到被告镇卫生院就诊。医生董某在原告左臀部进行注射时,由于疏忽,一针打在原告的坐骨神经上。注射后,原告即感到麻木、痛痒,不能行走。后被诊断为"坐骨神经损伤",经治疗无法恢复正常。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被告则以自己隶属于县医院、原告应向县医院索赔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原告于2008年3月26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镇卫生院属于独立的法人,对外应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由于被告医务人员的过失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经丰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以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赔付5万元结案。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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