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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5月29日,社会频道·人民热线栏目接到了这样一封来信。网友刘某成、刘某祥兄弟二人向我们投诉:北京延庆四海镇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对他们生病的母亲处置不当,导致病人四小时后身亡。痛失亲人的兄弟俩对母亲的死非常不解,明明只是小小的咳嗽,怎么就造成了生离死别?经过调查,他们认为"主治医生没有合法的资质"、"治疗过程出现了一系列的错误和疑点"是造成母亲去世的主要原因。在随信一并提交给我们的视频资料中,调查的记者也给我们展示了一系列疑点……
人民热线:
2006年10月2日,我母亲曹某某由于咳嗽去四海镇医院就诊治疗,由孟某某大夫接诊,并为我母亲治疗。看的是普通门诊。在诊治过程中,由于院方不当处置和一系列的诊治错误,导致我母亲仅在医院治疗四小时就意外身亡。为此,我认为四海镇医院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由如下:
一、医生没有合法的资质,诊断结果遭质疑
孟大夫是一位外科大夫,没有全科医师证,在本案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所以他的诊断结果,值得质疑。随后的治疗方案也就不能让人采信。此外,输液的护士也没有相应的证书。可见四海镇医院在管理上是混乱的。
二、治疗过程出现了一系列的错误和疑点。
1.经诊断我母亲为左肺轻微感染。但药方中却出现了红花注射液。(此时未见应该书写的门诊病历首页)。
2.在后来拿到的门诊病例首页中,诊疗结果又出现"冠心病"一词,试问,如果病人有冠心病,四海卫生院,乃至孟大夫是否有条件和能力治疗此病,院方是否考虑到病人如果出现危险,能否实施有效的抢救,如若不能为什么不提醒家属转院治疗。
3.当诊断为肺部感染及"冠心病"后,按常规作为只有外科资质的孟大夫应将病人交给在院的内科大夫(当时王永成大夫在院,并且有内科资质),但是他没这么做,而是自己进行治疗。
4.买完药,我带母亲去二楼输液治疗,当班护士拿到药后,随即为我母亲输液治疗(此时,没有见到应有的临时医嘱单)。
5.在治疗过程中,输入消炎药物--阿奇霉素后,出现了药物不良反应,医生非但不做相应的处理,却换用了不是抗过敏的药物--红花注射液,让人不解。
6.换药后,作为首诊大夫不是"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这句是病程日志上话)。而是弃病人于不顾,外出用餐。而恰恰在孟大夫用餐的同时,我母亲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在院家属只能找到孙大夫予以处理,并通知孟大夫速回。
7.孟大夫回来后,看了一眼病人,说"没事",就离开了。随后到来的王大夫查看后,速命孙大夫取抢救设备:吸痰器、简易呼吸器、心跳起搏器,并叫回了孟大夫,一起实施抢救,但是为时已晚。
8.在抢救过程中,心跳起搏器由于蓄电池电量不足,没能使用。当问及此事时,孟大夫却以心跳起搏器是120急救车上的设备予以推脱。(120急救车上的设备归院方使用、管理,更该随时能用)
9.当病人去世后,我们问及死亡原因时,院方说,我母亲是大面积心肌缺血,心肌梗死,当要求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时,院方却以拿不出公章为由,不予出具。
10.事后,经过咨询,我母亲在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做的心电图并未显现"大面积心肌缺血"现象,请问,大夫是从何说起我母亲死于心肌梗死呢?
11.当我母亲去世后,院方为什么将原始药方撕毁,其目的是什么,是要毁灭证据吗?
综上所述,四海镇医院管理混乱,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行医者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构成非法行医事实(这一点专家有所论述,同时,也可通过"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得以印证);在治疗过程中,当输液出现不良反应时,不做相应处理反而换用与其无关的药物(红花药液),属操作错误;首诊大夫的离岗、判断的失误,以及医疗抢救设备的不完善(心跳起搏器因蓄电池电量不足,未能使用),延误了抢救时机。违法的行为和一系列的医学错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我母亲意外死于四海镇医院。事出之后,院方以"死于心肌梗死"搪塞家属,存有欺骗嫌疑。为此,四海镇医院应当承担起此事件的全部责任,并予以赔偿。恳请有关部门为我死去的母亲申冤。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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