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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一次意外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足背皮肤挫伤,并进行治疗。但复查时该院又说是肌腱断裂,进行了二次手术治疗。禁受了两次治疗痛苦的小刘认为,医院极度不负责任,造成第一次误诊,便起诉到法院,请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存在漏诊,并判决医院赔偿小刘误工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931.91元。
2007年8月25日,小刘因左足背外伤到被告医院急诊科就诊,诊断为左足背皮肤挫伤,给予清创缝合、抗炎等治疗。9月13日,小刘复诊,接诊医生建议其到骨科治疗。10月25日,小刘因外伤后左足活动受限2个月入住该院骨科病房,入院诊断为左胫前肌肌腱断裂。入院的第二天,医院在腰硬联合麻醉下为小刘进行了"切开探查、左颈前肌肌腱吻合术",术后给予左下肢石膏固定6周。11月2日,小刘得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3551.03元。
小刘认为,8月25日就诊时医院存在误诊,没有发现其肌腱断裂,延误了时间,造成他二次手术。根据常规,肌腱断裂后如果及时诊断治疗,将不会影响今后的行动和功能。但他二次手术后却出现左小腿肌肉萎缩2厘米、左足活动受限、屈伸困难、不能承重、不能使劲的情况,给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不便。因协商未果,小刘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40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其中分析意见指出:医方上述医疗过失漏诊了患者左胫前肌肌腱断裂,致使患者的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医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与小刘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根据鉴定意见,医院对小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因医院漏诊,使小刘的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增加了其经济负担和痛苦,故医院应对未及时治疗的行为造成小刘误工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该误工损失参照其2008年1-8月月平均收入确定。小刘在2007年8月25日及8月28日的治疗费用系治疗其自身伤情所需费用,故该部分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2008年10月25日至11月2日的住院治疗费用亦是治疗自身伤情所需,但由于医院未及时治疗存在增加费用及延长住院时间的可能,故本院酌定医院对该住院期间所支付的费用承担20%责任。小刘要求赔偿家属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无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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