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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生育正逐渐成为每个家庭和全社会关注的话题。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一对残疾夫妇以侵犯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并索赔损失60余万元。
原告韩某、王某夫妇均系残疾人,韩某2级肢体残疾,王某4级智力残疾。2005年3月,王某怀孕,因二原告均系残疾人,故对怀孕胎儿高度重视,定期做好围产保健。2005年11月14日,王某到浙江嘉善一家医院进行B超检查,超声诊断为胎儿颅内异常液性暗区(脑积水首先考虑),该院建议原告到嘉兴市级保健机构进行筛查诊断。次日,两人来到嘉兴市妇幼保健院进行筛查,经临床检查和两次超声诊断,医院告知原告胎儿无异常。
同年12月,王某在嘉善一院生下了儿子韩某某。2006年6月,原告发现儿子韩某某出现异常,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脑发育不全、脑性瘫痪、继发癫痫",至今不能站立,病情日益严重。
原告据此认为,公民的健康生育选择权受法律保护,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违反《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医疗过错,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和精神痛苦。遂将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等60余万元。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已于日前受理了此案。被告则认为在对原告王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向法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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