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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龙陵县医院赔偿原告陈某生各项费用40937元。
2007年4月10日,毛某因腹痛到龙陵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但手术后10天病情仍未好转,便转至德宏州医院治疗。德宏州医院检查确认毛某腹痛的原因是结核性腹膜炎,而非急性阑尾炎,由于阑尾切除伤口一直流浓血,病人身体非常虚弱,无法实施第二次手术。2007年6月1日,毛某无奈出院后死亡。毛某之子陈某生把龙陵县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因病到龙陵县医院就诊时,未对医院说明其患有结核病史,给医院在诊断上造成一定程度的错觉,其死亡与自身的健康因素有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龙陵县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手术前没有全面地对患者进行检查,草率地将毛某阑尾切除,其医疗行为有不当之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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