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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失败的引产手术,让36岁的蒋女士失去了生育能力,而为蒋女士实施这次手术的这家私立医疗机构,本来就没有实施引产手术的资格。近日,蒋女士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人体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2万余元。
2008年年底,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的蒋女士怀孕4个多月,因不想生育,蒋女士到宁波海曙区某私立医院要求终止妊娠。然而手术却出下那里意外,导致蒋女士丧失了再次生育的能力,这无疑给了蒋女士身体和精神上双重打击。又因得知这家私立医院没有实施引产手术的资格,于是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体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2万余元。
近日,海曙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承认自己确实没有终结妊娠手术的资格,但辩称蒋女士事先就知道这个情况。医院在接诊和手术中并不存在过错,而导致蒋女士不孕的可能有很多,未必是手术直接造成。
在法官悉心调解下,最终该私立医院赔偿蒋女士3万元。庭后法官表示,孕妇若要做终止妊娠手术,应当选择符合宁波市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宁波市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服务基本标准》并获准开展上述手术的医疗机构就医,以确保医疗安全。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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