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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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江苏省南京市的邵某,是一位药学专业在读医学博士。2004年7月至2005年间,他以研究医药技术开发的名义,诈骗研发经费39万元。3月9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亳州市个体药商李某,经梁楚力介绍,认识了北京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某。双方商定,由李某提供研发经费,邵某负责研发新药并提供相关药品的生产工艺、报批资料、生产批件等一切有效批件,河北华威制药有限公司作为李某委托的生产厂家负责生产加工。后双方于2004年7月29日在河北省衡水市签订一份甘草酸二铵、硫普罗宁注射液研发合同,并记录一份会议纪要,李某向邵某提供研发经费14万元。
2004年9月2日,邵某、李某双方在亳州市签订葡萄糖酸依诺沙星注射液、维库溴铵注射液的研发合同,李某向邵某提供研发经费17万元。
后经李某介绍,李某的朋友李伟认识了邵某。2004年11月30日,李伟、李某与邵某签订了尼麦角林注射液研发合同。李伟向邵某提供研发经费8万元。
第一份合同履行期限将至,李某多次向邵某催问研发进程,邵某以种种借口推诿,后又谎称已申报新药资料并拿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生产批件及新药批号。后李某经多方查证,发现邵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河北华威制药厂提供相关新药研发资料及生产工艺等有效批件,便与梁楚力一起找到邵某,邵某又称可以拿钱买到新药批号。
2005年2月2日、2月5日,李某约梁楚力等人与邵某补签了三份会议纪要、一份补充协议,同时要求邵某交纳2万元作为项目保证金。到合同履行的最后期限,李某与邵某联系,邵某称无法买到新药批号,也无钱返还李某的投资款,后被告人邵某隐藏起来,躲避被害人。
2006年9月22日,被告人邵某在南京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邵某及其家人退还了诈骗赃款3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收受对方当事人的预付款后逃匿,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邵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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