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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知情权 一审判赔九千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1-26 10:47:01

 未取得患者小蓝(化名)签字,厦门杏林东南医院就给她做人流手术。(详见本报3月23日报道)

事后,小蓝向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起诉,要求东南医院赔偿各种损失共计99062.22元,其中精神抚慰金9万元。

近日,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决,东南医院须赔偿原告医疗、营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9579.16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000元。

法院认为,东南医院门诊病历未记载原告要求进行人工流产的意愿,人流手术也未履行书面告知手续;进行第二次清宫手术时无任何记载及无术前告知书,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此外,也不符合医疗规范,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判决,小蓝的母亲李女士表示将继续上诉。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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