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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1-26 10:21:34

   【事故处理方式】

  依相关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有四种解决方式:

  (1)卫生行政部门依职权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处理;

  (2)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3)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处理;

  (4)医疗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在以上四种方式中,行政机关的处理内容包含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问题,但不含对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处理。后二者包含民事责任的处理,但不包含行政机关对事故机关和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在四种方式所处理的同样内容即是否构成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和医患双方的责任分担等问题上,诉讼处理优于行政处理;协商处理不具有强制性。详情参见各相关题目。

  【相关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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