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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退婚不退彩礼怎么办
【案情】
2016年5月,大龄青年方杨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孙美。初次见面,男方家人对孙美的印象很好,给了女方见面礼8000元。一周后,媒人带着孙美前往男方家看家境,熟悉环境,男方父母又把早已准备好的18000元红包交给孙美。十天后,二人便在男方家人的催促下,举行了订婚仪式,方杨再次交给孙美20000元订婚礼金。但因彩礼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1月,双方停止交往,且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方杨屡次为彩礼的事与孙美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孙美返还订婚彩礼钱共计46000元。
【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孙美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据相关法规,判决被告孙美返还原告方杨订婚彩礼46000元。
【法律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可知: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什么情况下要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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