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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丢病历致医疗事故无法鉴定被判担全责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25 16:36:53

 在医患纠纷中,如果医院方称将患者的病历丢失,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那么患者是否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法院给出答案"否"。10日,记者从江苏徐州鼓楼法院了解到他们刚刚审结的一起医患纠纷,医院虽然称患者病历丢失,却最终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

  四岁的小圆圆被查出不幸患上精神疾病,爸爸妈妈认为是圆圆出生时出现脑缺氧,而接生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的。

  据了解,小圆圆在2007年1月28日出生时,由于母亲的羊水浑浊,而出现缺氧症状。医院医护人员随即对其进行了清理呼吸道,吸氧等救治措施。2007年1月31日圆圆出院。然而出院后不久,圆圆就出现异常,家人遂带其至徐州市儿童医院诊治,经该院诊断为癫痫。其后,家人先后带圆圆去了多家国内医院,均未能治愈。

  其间,圆圆家人多次和被告医院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3月11日,圆圆家人将医院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圆圆家人申请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圆圆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圆圆目前状况对应的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乙等。但是被告医院却称,由于管理不善,将圆圆大部分病历丢失,以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如果不能进行鉴定,就意味着无法进行责任认定。这让圆圆一家对于获得赔偿失去了希望。

  此间,徐州鼓楼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本案中,被告医院管理不善,将圆圆大部分病历丢失,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故对圆圆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以及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均予以认可,故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圆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金、交通费等相关费用240181.89元。(李晓韫 孙冬花 唐娟)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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