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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得拒绝复印病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25 11:00:09

  今年7月8日,江苏王某因病到某防治中心住院治疗,8月15日出院后,为了解治疗的情况,其夫王某到医院要求复印病历资料未果。随后,王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依法保护知情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后果,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当患者及其家人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医院有依法提供复制服务的义务。10月31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医院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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