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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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您好,律师,医院说有些病历资料是不给我们复印的,是这样吗?那我们怎么取得证据呢?
张军律师回答: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这些病历资料均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想象到如果没有这些病历资料患者寻求救济的困难度有多大,好在虽然不可以复印,但该条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这样在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民事诉讼中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终于可以看到这些材料,规定不可以复印并没有规定不可以看,看总是可以的。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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