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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医疗纠纷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机构需要对其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医疗机构主要是提交病历以证明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医疗规范,通过申请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病历进行审查、判断,从而确定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病历修改,必须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作出,需要符合严格的流程,可以参阅:
以下案例中,由于被告医院在病历修改中,未按照严格流程进行,导致了诉讼的败诉,而原告也因未能第一时间对病历进行调取,为整个诉讼增加了一定的困难,在时间、经济等方面也遭受了一定损失。
1997年10月5日,李某于某市第二医院待产,下午4时许,一男婴因出现宫内窘迫现象,经医生助产,于5时娩出,但出生便出现窒息,抽搐现象,经清理呼吸道,给氧抢救有所好转。次日下午,因家人喂黄连水不当,致男婴发生呛咳、呕吐,黄连水涌出阻塞呼吸道,使其再度窒息。后医生发现,该男婴出现阵发性颜面青紫,双目凝视等症状,经诊断为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等症,这些症状后来导致男婴落下脑瘫。
李某认为男婴脑瘫由医院过错造成,申请事故鉴定,经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李某发现,医院所提交的病历资料,在关键地方有多处修改,于是,向当地卫生局申请重新鉴定,要求查明病历是否被篡改,然后再进行鉴定。但省市两级医疗鉴定委员会均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
李某对省市两级鉴定结论不服,于2001年6月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中院开庭审理后,决定将病历送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有68处被擦刮、添改,多数擦刮处原内容已经无法辨认",但第二医院要求重新鉴定,理由是虽然有修改,但属于医务工作中被许可的,正是病历真实性的体现,而且,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和因果关系要求再次鉴定。
随后,中院将病历提交北京市法庭科学研究所进行鉴定,但因病历多处修改,真实性已经受到质疑,继续鉴定已无实际意义为由不予受理。
2004年11月,因被告第二医院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及其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因喂食不当,造成二次窒息,不能排除其对脑部损伤加重的可能性,而且,患儿在第二医院发生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等症,经治疗后已经好转出院,被告对原告离开被告处才发现的病症和其他治疗行为不具备证据优势,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依据。且司法部鉴定中心的说明:脑瘫病因尚无法确定,故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15万元,其他部分由原告承担。
通过这个医疗纠纷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病历在医疗纠纷中,至关重要,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时间通过律师或者自身取得病历,保留证据,是诉讼成败的关键。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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