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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建日报》报道,1997年10月,余某遭遇了30年生命历程中最严酷的寒秋,刚出世的孪生儿子中的余A患了脑瘫。此后6年,为了向接生的邵武铁路医院讨回公道,余某夫妇放弃工作,四处举债,奔走呼告。他们发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并愤然质疑--
6岁"婴孩"
倾家荡产的余某在亲朋好友处"打游击",一打就是6年。
10月初,在福州螺洲镇的一间拥挤的临时住处里,记者见到已经6岁的余A。他吸着奶瓶缩在一辆童车里,身长约一米,四肢明显萎缩,手掌脚掌屈曲,身上包着一次性纸尿布。母亲李凤莺把他抱起来时,A像有回应似的,一双灵秀的大眼睛不停地转动,喉咙咕噜噜响着,口吐白沫。忽然,他尖声哭起来,脸部痛苦扭曲,一条腿缩起来不能动。"这孩子,每周要发烧三次。"李凤莺忧心忡忡地说,"发烧喂药时先得把他打哭让他张嘴,才能把药水灌进去。我们很怕他发烧,怕引起感染,如果埋在身体里的分流管感染了,就没救了。"
那条约一米长的分流管是1998年4月在上海新华医院动手术时埋进去的,管子从臼门出发,经右侧脸颊皮下,进入胸腔、腹腔下到胃、小肠,然后将脑积液排出体外。当时才6个月大的A,头上、身上被割了好几刀,痛得身子曲成一只小虾米。抱着哭得声嘶力竭的孩子,余某泪雨滂沱。那些治病的日子,余某一家以及八十多岁的老母亲租住在上海一间7平方米的小屋里,一个月光医疗费就得花一万多,为了保住这个可怜的孩子,他们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悉数变卖,至今已欠下十几万元的债务……
说话间,余A的孪生哥哥余B放学回家了。B身高一米二,虎头虎脑的,很健壮。已上小学一年级的B能写不少汉字,既活泼又懂事,与弟弟有着天壤之别。这种差别也许在1997年10月5日下午3时55分至5时10分之间已被注定。
篡改病历
1997年10月5日是余某夫妇刻骨铭心的日子。早晨8时,怀了双胞胎的李凤莺被送入邵武铁路医院待产,经妇产科医师临床检查,诊断产妇和胎儿情况一切正常。下午3时55分,第一胎男婴顺利产出。按说,十几分钟后第二胎也应娩出,却一直没有动静。接产医生叫产妇家属去找麻醉师。据李凤莺回忆,医生自己将手伸入其产道对胎儿进行翻转。余某及其姐夫满医院寻找麻醉师,近5时才在医院会议室里将他找到。之后,男婴未施剖腹产术娩出,比正常娩出时间(30分钟之内)迟了近半个钟头。男婴一出世便有窒息现象,后经给氧抢救有好转。次日上午11:30,第二个男婴出现抽搐,12时送入抢救室,几分钟后便停止呼吸陷入昏迷。第三天,医院CT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缺氧,并伴有阴囊水肿、脑水肿"。
1997年10月23日,余某把病重的孩子余A转到省妇幼保健院治疗。该院要求他找原接产医院补开病历,把孩子出生时的情况写清楚,以便对症施治。余某当天就委托在邵武的亲人找到接产医师,医师便将婴儿出生时的情况写在病历的副页上。有关专家告诉余某,从这位接产医师事后补写的这份"病历"看,孕妇在分娩时已有剖腹产指征,两个婴儿前后娩出时间相差1小时,胎儿在母体内又有窘迫,出生时阿氏评分只有3分,可见余A出生时的窒息现象与医院抢救措施不当有必然关系。
1998年5月,余A脑瘫仍无任何好转,伤心至极的余某遂向邵武市卫生局投诉,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同年8月,邵武市医鉴委根据邵武铁路医院提供的病历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余某发现,医鉴委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病历摘要"栏中的内容,和自己手中接产医生补写的"病历"许多地方不一样。比如"病历"上的阿氏评分是3分,而《鉴定书》"病历摘要"中却是6分;婴儿第二天抽搐直至呼吸停止的原因是"家人喂黄连水",而接产医生补写的"病历"根本就没有这些内容。余某告诉记者,A从出生到昏迷一直烦躁、啼哭,就是想喂黄连水都不可能,他怀疑病历被邵武铁路医院篡改了。于是,他向南平市卫生局申请查明病历是否被篡改,然后再作鉴定。同时,他还向公安部门反映邵武铁路医院可能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要求立案侦查。
从1998年投诉,到2001年10月,当地公安部门一直没有立案。这期间,南平市医鉴委和福建省医鉴委均做出了"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2001年6月27日,余某愤而将邵武铁路医院告上法庭。
2001年10月23日,南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决定将病历送去做司法鉴定。2003年1月10日,设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确认病历共有68处被"擦刮、添改",其中大多被擦刮处"内容无法辨认'"。
鉴定病历
邵武铁路医院认为,"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虽认定"病历材料中存在擦刮、添加、涂改现象",但对该擦刮、添加、涂改现象与婴儿的脑瘫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婴儿的病因是否与该擦刮、添改有关等实质性问题,未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医院还称,医生对病历进行修改、添加是允许的,有修改、添加更体现了病历的真实性。而且医院对病历的添加、修改,并未对婴儿的接产过程、发病原因、治疗情况等关键性问题进行篡改、伪造。鉴定罗列医院在病历上的修改,对本案的判决毫无意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医院在拿到鉴定的第二天,即向南平市中院申请重新鉴定。
余某不同意再做鉴定。他的代理律师谢长华认为,病历是医疗纠纷发生后法律上的直接证明,"修改过的病历更具真实性"完全是视频聊天"谬论"。病历的擦刮、涂改,说明病历的真实性遭到破坏,无法据此做出客观公正的医疗鉴定。至于擦刮涂改这种行为本身,是否与婴儿脑瘫有因果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根据此案实际,婴儿的出生时间、出生时的状态、出生后的抢救措施等都是非常关键和不能改动的。但经鉴定后发现有不少地方被改得面目全非,如将婴儿出生后的状态由"颜面青紫"刮擦成"颜面红润",将哭声由"无"改成"弱"等,医院为什么要这么改?而且改动的地方多达68处!其修改的动机何在?
如何算数?
尽管余某不同意再做鉴定,但南平市中院还是接受了邵武市铁路医院的申请,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重新鉴定。7月4日,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向南平中院发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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