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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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原告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181400.54元;理应依照举证责任的分配,由医院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上,死者自身原因承担次要责任,系对法律错误的理解下,错误地适用法律;一审法院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有误,低于上诉人实际产生的损失及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医院方则辩称,鉴定结论虽然有些偏颇,但医院方面能够接受,患者进入医院就已经患有无法治愈的重病,医院不存在过错。至于病历他们是在整理病历,而非"涂改"。被上诉人还特别说明一点,之所以医院认可的药品清单上,出现的药量那么大,是因为死者家的亲人就是医院职工,为了报销医药费才用其他药来冲抵。
赔偿费用计算是否合理
上诉人还列举了其他的一些费用,比如以家属往返昆明至耿马至少10次来看,一审法院只按一次计算,明显过低。还有一审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认定过低。精神损失的赔偿应当考虑造成的损失,及受害方的精神伤害程度。
院方辩称,上诉人父亲陈伟清因病入院后,被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肺性脑病等重病,医院根据患者病情,于入院时还下达了病危书。因此,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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