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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误诊导致延误治疗的纠纷
患者到医院治疗,结果医院误诊病情,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损失。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1709.63元。
2008年4月11日,患者胡某因下唇溃烂到医院就诊,入住医院接受治疗。医院根据患者的症状,并取活检病理检查,对患者的病情病理诊断倾向于粘膜相关或套区淋巴瘤;后又诊断为下唇粘膜相关淋巴瘤。8月3日,胡某在住院115天后出院。出院后至年底,胡某又先后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医院等医院化验治疗。2008年12月,胡某要求医院赔偿因医院误诊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医院以其诊断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原则正确为由拒绝赔偿。胡某遂诉至丰县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情况为:(1)患者的病情为"粘膜慢性炎伴急性炎",建议"免疫组化,排除淋巴瘤";(2)根据医院提供的病理资料,疑诊"粘膜相关或套区淋巴瘤"不违反医疗原则;临床诊断"下唇粘膜相关淋巴瘤"依据不足,医方治疗措施未造成不良性医源后果;(3)结论: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经医学司法鉴定医院不违反医疗原则,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对胡某的病情临床诊断为"下唇粘膜相关淋巴瘤"依据不足,属于误诊,应当赔偿胡某在其医院治疗时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因医方治疗措施未造成不良性医源后果,故胡某要求医院赔偿在其他医院治疗所花费医疗费等费用,法院未给予支持。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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