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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乞丐被人杀害 残忍凶手变卖其器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23 16:14:51

   2007年7月3日,一场审判在行唐县人民法院进行。庭内的气氛并不热烈,而在庭外群众的口口相传中,正在审理的这起案件已演变成一个惊悚故事,闻者莫不色变。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

  "被告人王某为获得非法利益预谋卖他人人体器官。2006年11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王A、刘某、王某(均在逃)将被害人仝某(乞丐)捆绑至行唐县上方村南的废弃旧变电站院内的房子中。王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仝某拘禁,之后王某与医生陈某等人联系买卖人体器官的具体事宜。2006年11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废弃旧变电所内先将仝某勒死,之后欺骗医生陈某等人称是被法院刚执行完死刑的人员,让其将肾脏、肝脏器官摘取,王某得脏款1.48万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仝某系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仝某是行唐县龙洲镇东庄人,今年40岁,龙洲镇系行唐县城所在地,仝家离县城不远。仝的家人介绍说,仝某高小毕业,他在15岁那年精神受到刺激,口中常念叨毛泽东语录,村里的墙角也有他写着语录的痕迹,"应该有些智障"。仝某与母亲和弟弟一家住一起,仝的母亲精神也受过刺激。

  仝某偶尔在建筑工地做工,2002年仝父去世后,仝某又受到刺激,便跑到行唐县城流浪乞讨,家人把他带回,呆不了两天,他又跑出去。由于要照顾母亲,还要讨生活,后来家人上县城寻仝某的次数就少了。被杀前,仝某未婚。

  仝某常常在行唐县城的网通大厦一带行乞捡废品,四周的商户和居民对他的身影较为熟悉。但谁也没有在意一个乞丐的突然消失。

  仝某常去在城北开诊所的堂舅家,有时3天一回,有时天天去,在那里堂舅给他供饭。但堂舅那里很忙,有时病人正多,仝某衣衫褴褛闯进去,疯言疯语,影响病人情绪,堂舅说过他一次:"你回你家去罢!"打那以后,仝某去的次数少多了。

  "他跟我说,他被人打了,我跟他跑过去一看,打人的已经跑了。我看他手里拿着一把一元的毛票,脖子上还有一道红红的勒痕,那应该是绳子勒过的新鲜痕迹。不是抢钱为什么勒他呢?后来我想,肯定是这帮人已经动手了,他们勒住他抽血去做配型。可当时谁会想到有这么残忍的事发生?"仝某的堂舅说,他认为事情的发生有些征兆。在仝某出事的前3天,2006年11月6日,仝某曾经上门找过这个亲戚。

  最后见到仝某的亲人是仝的大姐仝丽萍。11月9日早晨,仝丽萍在县城见到了正在流浪的仝某,便劝弟弟回家,但仝某不予理会。无奈之下,仝丽萍一个人回了家。

  从那以后,再也没有亲人见过仝某。直至6天后,11月16日,一具残缺的尸体从一处废弃变电站的机井内打捞出来。

  变电站里的手术

  从2006年11月9日到11月15日,仝某被王某等人拘禁在行唐县上方乡上方村南废弃旧变电站6天。

  据王某供词,因为弄车跑运输赔了,债主盈门,逼着他想别的发财路径。通过手机上网时,他发现网上有很多寻找肾源的信息,浏览这些信息,他找到了广州人陈某(音),陈某又把王介绍给当地医生江某。通过江某,王某联系到武汉同济医院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陈某。

  王某告诉陈某,他在法院和监狱都有熟人,在2006年11月15日,将有一名犯人被执行死刑,待死刑执行后,陈某可直接过来取肾。于是,陈某又联系了武汉医生蒋继贫、王海灏,北京世纪坛医院医生李国勋,并让一个名叫笑晨(音)的人先期和王某联系。

  2006年11月14日,陈某从武汉赶到行唐,住到了行唐县牛仔王大酒店316房。另外几名医生相继赶到石家庄,王某租了一部桑塔纳把医生们接到行唐,让他们次日凌晨4点在酒店楼下等他。

  14日那天晚上,王某买来3支手电筒,他往仝某身体内注射了一些兽用麻醉剂,15日凌晨在变电站"把仝某弄死"。法医鉴定"仝某系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仝的家属称"仝某头-上有钝器击伤的痕迹"。

  2006年11月15日凌晨4时左右,王某如约弄来两部车,接医生们前往离县城约20里地的那处废弃的变电站。到达目的地后,医生们在一间屋里作准备,王某和一人去抬仝某。

  借着手电筒的光线,器官摘除顺利完成,"大约花了20分钟"。其间发生了一个小小细节--王某7月3日在法庭上供述说,"正切割时,仝某突然抬起手臂抓了一个医生的臂膀一下,有名医生踩住仝某的胳膊,很快就弄完了。"

  "王某联系器官买主时只提到有肾源,可医生们摘走了仝某的双肾、一肝、一脾、一胰腺共5个器官。有3个器官还在县公安局刑警队,我们要求把这些器官和我哥一同下葬,可公安局的人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能交还。"仝某的弟弟仝A说。

  这一切完毕后,陈某付给王某1.5万元。

  "医生们各走各的,其中一个已经走到北京窦店,有人心里直犯嘀咕:怎么没有司法人员在场?于是拨打了110报警,石家庄市桃源刑警中队迅速接警。"仝A说。

  医生们离开后,王某将仝某的尸体投进了废弃变电站的机井内。11月16日,王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

  这处废弃的变电站离公路约200米,四周都是庄稼地,前后两排小平房,房间狭小,屋内光线昏暗,没有水电,地上到处散落着黑乎乎的羊粪。在这6天里,仝某被锁在一间屋子里,几根玉米秸杆成了他的床铺。

  2006年11月16日晚,警方找到仝家说明了情况,然后领着仝家人上这里辨认遗体,"当时从机井打捞出来的尸体赤身露体,头发盖住了脸。当时我满脑子悲愤,我不敢相信会有这么残忍的事,也不敢认,第二天早上才认出来。"仝A回忆道。

  "已经下葬的仝某死无全尸,凶手太残忍了。"仝A说,仝某有3个器官还在县公安局刑警队,律师说卷宗里写着5个器官被摘,而办案人员对记者说"无可奉告"。

  王某的背景

  "我的儿子受屈了,他肯定是受了别人指使或诱惑。"王某71岁的老母亲刘某喃喃道,这个老人不愿相信儿子犯罪的事实,她说儿子之前并无犯罪前科,"人也很傻,老是耽误自家的活儿去给别人帮忙。"

 

  出事前几天,刘某发现王某的行为有些反常,老是背着她走到外头去接手机,样子有些神秘。2006年11月15日晚,王某还同王A、刘某、王某在家中打了一宿麻将。

  王某家在行唐县东井底村,这是个有些偏僻的小村,一条小水泥路通到村口戛然而止,村里都是坑坑洼洼的泥巴路。村中缺水,种庄稼都是望天收,外出务工和经商是摆脱贫困的办法。

  王某1975年出生在这里,在家排行最小。王某的大哥王A说,王某高中没念几天就上了县里的劳动技校,毕业后,很多同学工作都不错,王某则被分到一家水泥厂,这让他心里颇有些失衡。

  王某适应不了水泥厂的工作,就回到了家。"他比较固执,又有点文化,所以也不怎么跟我们说话。"王A说。

  之后,王某在沧州一家橡胶板厂工作过一段时间。有一天,王某突然辞掉了橡胶板厂的工作,回到家里,说是老家这边有人给他介绍对象。

  在家里,王某花7000元买了头奶牛,想用它来生小牛,发现这头牛不能生育后,又以2000元贱卖。

  养牛失败后,王某和人合伙买了一台六轮农用车跑货运拉水泥。但很快又陷入困境,由于经常被罚款,他拉水泥赔了二三万元。买车的钱有几千元是从王某的女朋友那里借来的,因为女朋友年龄偏大,这门婚事一直没成,到后来,女方上王家催债,还大闹王某的姐姐家。

  2005年腊月,上门催债的人络绎不绝,王某在年关躲进了山里,回来时得了感冒,很是落魄。

  "他做什么都失败,所以对周围的事物有些仇视。"王A说。王家认为,王某作案的直接动因可能是债主们每天上门逼债,但王某卖他人器官所得1.5万元不足以还债。

  王某供述,在逃的另外3人没有参与策划此案。王某对他们说,"石家庄救助站需要人手帮忙,你们帮我去拉个人,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都去了。"王母刘某怀疑儿子的说法,她认为儿子是在替别人"顶罪"。

  王某家院子里种着各种果树和花草,王某的老父亲患有肺心病,他孤零零坐在走廊里望着四周的一切,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刘某说,这些花草都是儿子嫁接种下的。

  医生的责任

  尽管在一些事情的看法上,仝家和王家还存在很多分歧,但双方不约而同地提到一个问题--在这起骇人听闻的杀人倒卖器官案中,对仝某实施器官摘除的几名医生应该负何种责任?

  检察机关提交的起诉书并没有提到医生的责任问题。"在这起案件中,我们认为医生的行为是有问题的,但目前他们只是以证人的角色出现在诉讼中,我们感到不解。"王某的一名辩护律师说。

  行唐警方不愿意透露案情,一名负责人说,此案发生在卫生部发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之前,由于无法可依,器官移植较为混乱,"据我们了解,几个医生都是有正当手续的。"

  医生有何正当手续,记者不得而知。一名知情人说,医生可能有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另外从案发到审理有大半年的时间,之所以拖这么久,一是因为另外3人尚未归案,二是因为其间检察机关发回案卷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的内容正是这几个医生之间的关系、不同医院的医生异地摘取器官为何走到一起及他们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

  事实上,卫生部的规定早在2006年7月1日起就已正式颁布施行。《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在这起事件中,几个医生是否存在买卖人体器官之嫌?法律界人士对此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医生不应当负法律责任。"医生摘取器官时,受害人已经死亡。这种情况只能认定医生行为不当,因为目前的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国家没有法律规定尸体是谁的。医生也是受蒙蔽者,也是受害人。如果能查明医生事先知道王某杀人卖器官,才能认定医生与王某属共犯。"长期研究医疗法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某说。

  参与庭审的双方亲属说,检察机关在医生有罪无罪的问题上并没有下定论,只是说刑法没有规定医生摘取尸体器官当如何定罪,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医生犯有辱尸罪。

  石家庄市的几名律师并不认同这一看法。"即便是普通人,也应该知道提取他人人体器官必须有本人或家属的同意,这是最起码的人伦底线。捐赠者的真实意愿是从根本上分离捐赠器官和获利期待的核心办法。"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说。他们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几名当事医生和王某之间已经形成了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事实,至少,陈某等人取走器官并付给王某1.5万元报酬。事后,虽然医生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作为该领域的专业从业人员,应当了解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

  退一步讲,如果医生们真是受到王某蒙骗,认为他们是来提取执行死刑犯的人体器官,那么,在摘取器官之前,医生们是否需要确认捐赠者的意愿和获得司法机关批准?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作出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上,规定了三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收殓的;2.死刑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事实上,直到现在,仝某的七旬老母不知儿子是怎么死的,只知道事情发生后,"一个医生送来6.5万元'赔偿'",家里人瞒着老母亲,只说是出了医疗事故,怕她受到更大的刺激。

  仝A记得,哥哥的遗体被找到后不久的某一天,村里突然通知他上县刑警大队去一趟,在刑警大队办公室,他见到了陈某和一名律师,双方草拟了一份协议,内容大意是医生们对此事过意不去,给仝家6.5万元补偿,仝家不再追究医生责任。仝家并没有拿到这份协议,协议还在公安机关。事后,仝A替母亲保管这笔钱,"这也是医生们的一笔罪账。"仝A说。

  非法器官交易乱相

  人体器官移植一直广受公众关注,仝案不仅引出伦理道德的争议,还逼问是否存在人体器官商业买卖的链条?

  在我国,医疗机构可使用的人体器官远远不能满足临床的需求。2005年5月,《法制日报》一篇报道说,目前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约3000余例,而需求者却达30余万人;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人需要做角膜移植,每年却只有1200人成为幸运儿……

  在搜索引擎谷歌或百度上键入"寻求肾源",便会有数以十万计的搜索结果,所刊载的信息大同小异,大都是为救人买肾,还有的自称为医院医生求购肾脏,或是经商失败、家贫而卖肾。一些信息里甚至提出了规避风险的办法--"国家不让买卖人体器官,可以跟医院说我们是朋友之间捐器官嘛。"

  北京大学的孙某说,我国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买卖,这些广告多数具有欺骗性质。"即使有人真愿意卖器官,又有哪家医疗机构敢冒风险去取呢?"

  孙某认为,行唐发生的这起案件应该是个极端的个例。过去国际上一些人指责中国的器官来源问题,实际上是对中国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即使是死刑犯,也需要本人的捐赠志愿书,如果没有志愿书或者犯人改变主意,医疗机构不得摘取其器官。

  对器官移植来说,有两个关键的因素,一是捐献者自愿,二是确认捐献者死亡。今年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在这两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条例在捐赠者自愿上是这样规定的: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在确认捐献者死亡上条例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那么在仝案中,医生们是否看到法定机构判定仝某已经死亡的证明?是否看到仝某本人的捐赠志愿书?医生摘取器官是简单的治病救人还是背后存在贩卖人体器官的团伙?既然医生没有法律责任,为何要送给仝家6.5万元补偿费?难道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器官移植是一项风险大费用高的手术,以换肾为例,每例手术病人大约要为此支付30万元甚至更高费用。知情人说,在这起案件中,陈某并不需要人体器官,医生蒋继贫的病人需要肾源,为何北京医生李国勋也参与此事?事后陈某统一付款1.5万元给王某,几个医生在这起案件中到底是何关系?

  记者拨通陈某的手机,陈某始称不知道此事,后又说"你找错人了"便挂断电话。医生蒋继贫在确认身份后一听说此事,就说信号不好挂断电话。医生江某说,他原来的一个病人陈某认识王某,有一天王某打电话告诉他有肾源,江便把王介绍给陈某,江称其本人并未参与此事。"陈某那里手术做得不错,收费也低,我给他介绍过两个病人。"江某说。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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