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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疗后,却被告知自己得的不是癌症,李某不知道该高兴还是生气!
2004年2月20日,李某感到腹胀,来到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就诊。"当时门诊认定我是卵癌。"李某说。
医院为李某安排了化疗,一共做了7天的化疗。但医院并没有进行确诊癌症必须的病理检查。
同年3月12日,医院对李某实施剖腹手术。
一周后,依据病理报告,医院最终诊断李某得的病是"盆腔结核"。
李某将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李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不是癌症,为啥给我化疗啊,居然不构成医疗事故?"李某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化疗对人体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判决医院赔偿李某5000元。
李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日前,经法院调解,医院一次性付给李某经济赔偿5万元,此事就此了结。
记者手记
李某的案子一波三折,最终获得5万元赔偿,相对于化疗的痛苦、打官司的艰难,这些赔偿聊胜于无,李某受到的伤害已经无法挽回。
轻易就对患者进行化疗的背后,除了缺乏责任心还有没有利益驱动?希望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深思。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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