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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15 14:46:39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



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
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己制度化、经常化。
4.实现房屋拆迁管理信息化。建立拆迁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拆迁信息,并形成规范的拆迁指标分析和数据处理方式,实现拆迁动态管理。
6.公开办事制度。设立对外办事窗口,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实现一个窗口收件、发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基本实现办件结果网上或电话查询。办事程序、收件条件、收费标准公开,各类标识清楚、醒日。
8.建立拆迁初信初访责任制及拆迁纠纷调处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解决。
(二)拆迁程序规范化要求
9.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厂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各项监管措施执行到位。
13.行政强制拆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程序合法,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安置补偿到位。
(三)拆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化要求
14.对拆迁入、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市场准人管理到位,并依照职贡对拆迁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对拆迁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16.未发生利用行政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干预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正常拆迁业务活动的行为。



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对所辖区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
19.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设区的市的具体考核工作,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各直辖市房地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上年度的考核工作。对直辖市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21.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且考核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合格达标单位;如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优秀达标单位。
(1)考核评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
(3)对拆迁矛盾排查不力,拆迁纠纷调解不当,造成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加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23.对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合格达标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单位,予以授牌;对优秀达标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可向建设部推荐:作为"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单位,经考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建设部授予"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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