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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体系,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二、关于货币化安置的价格结算:
1.货币化安置款根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进行计算。
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
4.被拆迁房屋、装修、地面附属物、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房屋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货币化安置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
四、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按户一次性向拆迁人提出申请。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3.货币化安置单价和货币化安置款;
5.搬迁时限;
7.违约责任;
六、被拆迁人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凭购房纳税凭证,拆迁人可给予购房款2%的奖励。购房款超过货币化安置款部分不享受奖励。
八、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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