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长理法考培训 > 民法 > 损害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受到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9 23:20:45

  网友提问:我的孩子今年四岁,在幼儿园的时候被其他的孩子用铅笔将眼睛戳到,导致了左眼轻度的失明,请问学校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律师回答: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要看孩子是否已满10周岁,也就是是否是无行为能力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学校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其承担适当责任。该条意味着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其在学校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但是,依一般侵权的构成条件,损害如果来自于校方,如教师体罚学生、教室倒塌等原因造成的损害,学校仍应承担责任。

责编:张雪晨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