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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引发“学校监护责任”大讨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9 23:00:15

 日前,北京博文私立学校校园暴力导致该校学生张某自杀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博文学校承担监护不力责任,赔偿张某父母14.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

  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后引起赔偿案件不断增加,而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成为问题的焦点。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不是监护人"明确界定。

  法律界人士认为,张某一案引起的讨论及两次审理,对立法保护学生在校的权益有所促进,此案的判决是一个创举,对今后的学校管理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张某事件引出法制话题

  1998年11月20日,年仅16岁的张某在寄宿的博文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某无端殴打,睾丸被击碎。4个月后,张某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张某父母以学校严重失职为由,将该校告上法庭。

  张某的父母认为:北京博文学校未尽到管理和监护责任,致使其子在学校期间被同学致伤,后自杀身亡。2000年3月,张某父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学校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精神损失18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博文学校虽在招生简章中称其为寄宿学校,但不因张某寄宿学校而产生监护义务的转移,博文学校与张某之间系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要求博文学校对张某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某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受到伤害,学校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对张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其父母造成的精神损害,博文学校应在加害人赔偿范围内酌情予以补偿,酌情赔偿张某父母经济损失40341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张某的父母对此判决表示不服,进行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博文学校赔偿张某父母各种损失总计17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

  法官在宣判时指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博文学校系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张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依据该校招生简章的公开承诺,将张某送往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对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生在注册登记和交纳约定费用后委托关系成立,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某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张某在博文学校的监护范围内遭受同校走读生董某的侵害致残,对其被侵害的后果,除加害人董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博文学校同时亦应承担对张某受到侵害和董某实施侵害的监护不力的赔偿责任。

  此案案情并没有什么离奇之处,但"校园暴力引发少年自杀,学校是否应尽监护职责"这样一个问题,引起了普遍关注。据了解,对未成年人在学校的监护,此前在法律上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

  学校监护责任成为讨论焦点

  此案审理过程中,有关各方争议的焦点是:寄宿学校是否应当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

  张某父母说,博文学校作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全日制寄宿学校,对在其校就读的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有责任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不受任何人身伤害。然而博文学校没有尽到管理和监护的责任,致使发生了如此恶劣的故意伤害案件。

  一审中,博文学校辩护律师辩称,张某受伤系董某所致,校方并无过错,作为校方,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才负有责任,对于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校方不能限制其自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博文学校虽在招生简章中称其系寄宿学校,但不因张某寄宿学校而产生监护义务的转移,博文学校与张某之间系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张某父母要求博文学校对张某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学校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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