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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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中有哪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的,去分析的呢?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以及人们对于在校学生发生损害的不同认识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的导向,因此类赔偿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赔偿要求越来越高。据有的地方统计,有的地方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责任的占到80%以上,有的家长动辄要求赔偿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以致使某些学校谈赔色变,几乎将所有的室外单杠、双杠等要能发生学生伤害的运动器械都撤掉了,就怕发生伤害造成赔偿。于是,一些正常的体育活动也不敢开展,更不要说搞什么野外活动了。其根据原因就是怕在活动中发生意外,产生赔偿纠纷。如此下去,中国的下一代接班人将只能在襁褓中长大,经不得任何风雨,受不得任何挫折。因此,对学生在校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必要进行一些研究。《人民司法》1999年第10期王洪青同志对此专门著文进行探讨,全国各地的一些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也都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但仍觉言犹未尽,特别是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台湾民法专家王泽鉴先生的民事专著,浏览了王利明、杨立新等关于民事侵权的论著,并参考了最高法院编选的一些案例,在原有基础上又进行了一些探索,使思路更加清晰。
一、 研究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的意义
1、正确认识学生和学校的关系,增强学生和家长的风险意识,增强学校的责任感,尽量避免和减少学生人身损害。同时也必须使学生和家长能够承担必需的风险。
学生和学校是什么,人们有不同的认识,特别是学校和家长的认识分歧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在校发生了人身损害,就应该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如果是在家发生一切人身伤害,无论是伤害了自己还是伤害了他人,都应该由其父母承担责任,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父母应该并且可能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但如果是在学校,因为父母不在身边,不可能直接对其进行管教,因而发生了伤害就应由学校负责。这种观点的基点是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2)认为学校和家长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和委托关系,学生家长交了学费,学校就应该对学生的一切,特别是人身安全负责,无论是学生伤害了别人或者受到伤害,都是学校没有很好的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属于学校未能恰当地履行合同和尽到受委托的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认为学校就是教育部门,任务就是组织教学,传授知识,当然也要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纪律教育,学校只要进行了这些方面的组织和教育,学生个人不慎或与其他学生之间发生损害或伤害只能由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的家长负责。学校只是收少量的学杂费,并非劳务报酬,不能也不该由学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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