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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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导入:
某高校会计专业的甄某,在校学习两年后,报名参加了学校与某国的合作办学项目,即国内2年+国外本科学习模式。甄某赴国外学习期间,正常缴纳原在高校的学费, 以保留学籍。某月,甄梅梅赴国外学习。谁料英语水平一般的甄某面对国外全英语教学环境及出国后周围环境的全新变化,罹患了重度抑郁症, 三个月后,某国学院老师把甄某送回国内。一个月后,甄某坠楼身亡。对于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甄某的父母将该某高校告上了法庭。
二、案例分析:
对于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某高校对两原告之女甄某罹患抑郁症坠楼身亡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告某高校和甄某的教育法律关系中,被告某高校存在一些不当行为,具有一定过错。这包括被告某高校没有对甄某进行必要的心理危机疏导及干预。甄某出国前雅思英语成绩4.0,该英语水平的学生面对国外全英语教学环境以及出国后即将产生的周围环境的全新变化,还有与他人的交流可能产生障碍的负面问题,被告某高校未在甄某出国前对其及其家长就此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也未履行高校在与外方合作办学过程中高校应尽的谨慎的注意、审查、把关义务。被告某高校存在专升本的违规宣传和许诺。因此,在甄某罹患抑郁症坠楼身亡事件中,被告存在一定过错,被告的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没有心理干预学校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医学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环境或应激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以及这种交互作用的出现时点在抑郁症发生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被告处读书期间,无证据证明被告某高校对甄某进行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教育,甄某没有得到被告应提供的心理治疗待遇和社会(学校)支持系统帮助,而心理治疗和社会支持系统对预防本病产生和复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及学生家长应尽可能解除或减轻患者过重的心理负担和压力,帮助患者解决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问题,提高患者应对能力,并积极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以防抑郁症疾病的产生和复发。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某高校及学生家长的两原告,均无证据证明在上述方面对甄某进行过帮助,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均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3、综上,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此案经过两法院法院的两次审理,终审判决被告某高校向两原告甄某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2万余元。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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