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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非常重要,法官面对各种各样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熟练地运用归责原则处理好这些案件,是对一个合格法官的基本要求。本人最近研究了50件损害赔偿案件,发现在把握使用归责原则上,标准不够统一,特别是在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区别上存在一些问题。下面说说对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归责原则问题时应掌握的一些基本要点。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当然也包括在理论界有争议的过错责任推定原则。首先要弄清:归责原则的基本含意,其次要正确掌握几个归责原则之间的区别,再者就是严格把握每个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在适用中的顺序,才能保证所审理案件的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决定损害赔偿时,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主观上有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此基本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主观归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的时候,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缺少必备的构成要件,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要求,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求四个,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侵权责任构成只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可。
第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掌握的标准即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特殊侵权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区别之一。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其行为人是指责任人自身,并非指责任人所控制的行为人的过错,也不包括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在有些情况下,受害人的过错是加害人不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不承担责任。另外有些情况下受害人的过错是减免加害人责任的条件,即在认定赔偿数额时"过失相抵"。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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