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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侵害人自愿赔偿医疗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7 00:09:00

 律师说法】侵害人自愿赔偿医疗费

  侵害人自愿赔偿医疗费后,又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受害人返还,受害人是否应当返还?

  【深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因此,受害人可不予返还。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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