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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村民河中救人身亡 采砂老板存过错被判赔偿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6 23:38:44

 【环境损害】村民河中救人身亡 采砂老板存过错被判赔偿

  四川省崇州市村民张友为救落水儿童跳入采砂留下的深水坑,结果与被救者双双溺水身亡。事后,张友父母以其见义勇为遇难,被救者父母未给任何经济赔偿为由将被救者父母和河道采砂老板张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万余元。

  6月8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采砂老板张某赔偿原告4万余元。

  2005年8月14日下午,张友在羊马河边钓鱼,同村儿童曹某因捡落入水中的鞋子而滑到便道旁的深水坑,张友听到呼救声后迅速跳入水中施救,但张友也不擅水性,二人很快一起被深水淹没。2006年12月,崇州市政府确认张友救人的行为系见义勇为,奖励1000元。

  在案件审理中,被救者的父母称,虽然原告之子为救其子而献出生命,但自己的孩子并没有被救起,其实际上也没有受益,因此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随后申请撤回了对被救者父母的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石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而张某却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审批证照及相关部门审批确定的开采方式和范围的证据,且其开采行为在2004年4月被认定为违法而停止开采。

  张某的违法行为致使河滩上留下一个巨大的深水坑,这对时而涉水途经此处的村民而言,无疑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虽然张某也曾立过警示标志,但在客观上并未起到有效的警示和安全保障作用,而且按要求经批准的砂石开采场因砂石开采造成的深坑必须限期回填,而张某系违法开采更不能例外。因此,张某的违法采砂行为是造成这一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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