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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栏杆过低摔死路人 重庆一产权单位被判赔偿
6月12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忠县国税局赔偿死者刘某的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22日晚9时许,家住忠州镇的刘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后,向忠州镇华怡广场大礼堂方向走去。途中,刘某进入忠县国税局综合楼前的平台后,从平台边沿的栏杆处坠落于平台十余米下的地面而受伤,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
事后,刘某的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忠县国税局赔偿。
案件审理中,刘某的家属认为刘某是因内急而到被告的平台找地方方便,但由于被告平台的栏杆高度太低,导致刘某探身下看时不慎摔落到平台下面的地面上。
法院另查明,被告平台外的栏杆高度为0.76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系成年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栏杆前应具有正确判断能力,其从栏杆处摔落而导致死亡,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另认为,被告平台的栏杆高度存在瑕疵,对刘某从栏杆处摔落的事件也具有一定作用,故被告应对刘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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