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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捡来的高压锅爆炸烫伤夫妻俩 法院判厂家赔偿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6 23:19:01

 【损害赔偿】捡来的高压锅爆炸烫伤夫妻俩 法院判厂家赔偿

  商场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无论是商场还是生产厂家均要承担责任。那么,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当事人如果是捡来的,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捡来的高压锅爆炸

  2006年5月3日,家住锡山区东亭镇的老许驾车到无锡一大型商场购物。 当他将车停在商场后门时,发现有人正把一批高压锅从商场搬出装车。原来,商场前些日子进的一批高压锅因有质量问题,正组织向厂家退货。不一会儿,买好东西的老许走出商场,看到刚才装车的地方有一只外包装完好的高压锅,见四周没人,便顺手捡起,放进自己的汽车带了回去。

  当天中午,老许就用高压锅炖了一锅猪蹄。殊不知,这是一只质量不合格的高压锅。没多久,只听"嘭"的一声巨响,高压锅发生了爆炸,老许离得稍远烫伤较轻,其爱人却被严重烫伤,两人共花去治疗费3000余元。

  商家厂家拒绝赔偿

  高压锅第一次使用,就发生爆炸将人烫伤,老许找到了质检部门。经检测,高压锅质量明显不合格。于是,老许决定找到商场,以商场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其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商场给予赔偿。商场向老许索要购物发票,老许称自己是在商场门口捡来的,没有发票。商场便以高压锅不是自己出售,老许是不当得利为由拒绝赔偿。

  商场不理,老许又找到了生产厂家。可厂家认为,高压锅是老许捡的,属非法占有,也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厂家赔偿

  随后,老许便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生产厂家赔偿两人花去的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生产厂家,首先要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然后才能流向社会。如果有的产品作处理品出售,产品的缺陷一定要用告示、警示的方式提醒他人,否则就要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该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赔偿老许人民币2860元。

  市民各方观点不一

  对这一事件,市民李先生认为,高压锅是老许捡到的,并不是通过购买等途径合法所得,因此其对高压锅的使用属非法。非法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产品质量事故,厂家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对这种爱贪小便宜的人也是一次教训。

  而一位法律工作者表示,因为高压锅本身质量有问题,不管老许是如何得到的,生产厂家都要承担责任。但本案中生产厂家不用承担全部责任,因为高压锅是捡来的,属非法所得,老许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原告律师则表示,老许捡来的高压锅是不当得利,其不归还失主是个人的品质问题,并不影响其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生产厂家理应对产品质量负责任,只要损失是因为产品的缺陷造成的,厂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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