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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光能手机电池效果差 消费者要求双倍返还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用户主张光能手机电池欺诈,要求厂家双倍返还的案件。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7年11月18日,张先生在某电视台看到长虹超能战神S818手机广告,广告中承诺,光能充电,永不断电,光照1小时,待机30小时,7天包退,15天包换,一年保修。
2007年11月19日,原告拨打广告中的免费电话向被告北京某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定购一部长虹S818战神手机。2007年11月21日货送到,原告支付了1880元手机费。收到手机后,原告按照说明使用手机。经过3天使用,光能充电效果很差,根本达不到光能充电,永不断电、光照1小时、待机30小时的承诺,还要不断使用线充,经电话咨询,让再使用几天看看情况。
2007年11月25日,经过5天的使用,该手机还是达不到以上承诺的效果,强光下充电,光照1小时,起不到光能充电的作用,弱光下充电,根本无法充电,与广告中的承诺差别很大,很难让人满意。于是要求退货,工作人员告诉原告不能退货,若退货,找他们的北京售后服务,并告诉了4部联系电话。经与北京售后服务联系要求退货,但售后服务拒绝退货,经多次协商,在7天的包退期内,他们拒绝退货,该广告内容虚假。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所购手机款即3760元,并将手机退还被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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